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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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内容:1、写明标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2、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
3、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透.1、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1.积少成多型。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少成多,从而形成大量透支额。

2.交叉担保型。
指行为人利用信用卡管理章程的审查不严格以及对担保要求不明确,交叉担保或互相担保,使担保形同虚设!
3.内外勾结型?
指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4.骗领型透支;

指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身份证等证件,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后恶意透支。
此外还有私相授受的形式?

上述几种只是实践中常见的透支行为表现形式而已。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类型,恶意透支信用卡怎么认定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类型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怎么认定(1)主体要件。
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有哪些;

首先写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其次,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