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从事雇佣活动致人..-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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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

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⒉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⒊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